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1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从财政领用的正式收据,不得自行购用其他收据。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所收取的资金必须直接缴入财政结算专户,不得私存或私设小金库,不得直接或变相坐支。
二、财务审批制度
镇政府机关所有支出(包括报销、发放津补贴、拨转经费和往来性支付)一律由常务副镇长一支笔审批,除特别授权外,否则财政不予受理和入账。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1、镇机关后勤费用支出1000元以内的需经经办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常务副镇长审批,经财政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
2、各站办所费用支出需站办所长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支出管理制度
支出报销实行三手制,即由经办人签明具体事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应经 ……此处隐藏36824个字……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