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3-16 07:20:00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1

一、各股室要加强对干股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股室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股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干股职工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五、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六、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股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2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完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温馨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发现管道、龙头损坏等异常问题及时检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3

……此处隐藏4138个字……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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